精神病人離婚登記是可以的嗎?
一、精神病人離婚登記是可以的嗎?
精神病人離婚登記是不可以的。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法院在依法分割離婚財產時,或者精神病人作為離婚一方具有生活困難的,應由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並將精神病人作為特殊的當事人在離婚後是否能夠得到對方當事人的某些護理和照顧。
離婚意味着一個家庭的,也意味着孩子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等複雜的問題需要解決。在配偶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病需要離婚時,法律不僅要考慮精神病配偶的離婚自由,同時也需要考慮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法律做了諸多平衡性的規定。
精神病人是不能夠辦理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又稱為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係而雙方達成合意而解除。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騙、脅迫等情形,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才能有效,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應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缺乏達成有效離婚協議的要件,故此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協議離婚其實是對精神病人利益的保護,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達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二、精神病人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條的作出,主要是解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與離婚案的被告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為了個人利益,既不起訴離婚,也不履行夫妻撫養義務等問題。
從適用條件上看,該條只針對已經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從法律程序上看,其它有監護資格的人必須先起動一個變更監護關係的特別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訴離婚。需要指出的是,這裏所指的侵害手段主要為遺棄、虐待但不限於此,比如説家庭暴力、轉移資產等也包括在內。換言之,只要是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權益的行為,新的監護人就可以代為起訴。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精神病人離婚的話,必須要通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訴訟這樣的一種方式,只有這樣才是屬於一種合法的方式,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協議離婚是指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合議,但是精神病人並不具有這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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