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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到期後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房屋土地使用到期後處理方式有哪些?

房屋土地使用到期後處理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説,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二、我國土地使用年限是怎麼劃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綜上所述,我國房屋土地使用權有年限要求,如果產權到期,可以選擇續期,或者被國家回收土地。目前政策是允許自動續期的,但是續費費用,如何繳納還沒有具體司法解釋。土地使用年限中最長的一類是住宅用地,商業用地最短,才四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