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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定義是什麼?

當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合同便開始生效。雙方需執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即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了主體和期限。那麼,合同履行期限定義是什麼?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質保期?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合同履行期限定義是什麼?

一、合同履行期限的定義

1、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律規定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

2、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⑴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⑵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的時間。

4、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相關法律: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零一條 【標的物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 【標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時的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三、合同履行期限與質保期

1、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價款、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

2、但履行期一般並不包括質保期。貨物的質量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每類商品的質保期國家或行業一般都有規定的。貨物的質量問題一般只能在合同履行期滿後才能表現出來,出了質量問題仍是違約,違約方應該賠償。有些特殊的商品在履行期內就能發現問題的,若根本沒有使用,可以立即退貨或換貨就是了。

3、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簽訂合同明確履行期限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所約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包括交貨時間和付款時間。

4、而保質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保質期是對產品的質量期限的保證,也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通常在保質期內產品如出現質量問題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限界滿後才發生,當然在特殊的合同中比如長期性合同而產品是在跨度時間較長的期限內分次履行的,而產品又屬易腐變質的產品的情況下,可能產品在保質期內便出現了質量問題,這時就可能還仍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內。

瞭解合同履行期限定義對於順利的履行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合同的履行就要講究誠實守信的原則的,合同履行期限和質保期,兩者還是有很大的不同,作為當事人應明確區分。在履行合同的同時,要做到共同協作幫助,才是雙贏。若有一方違約,且雙方調解無果,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積極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合同 履行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