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雙方違約是否解除合同?
一、土地出讓雙方違約是否解除合同?
土地出讓雙方違約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土地出讓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後、未全部履行之前,基於法定的原因或出讓人、受讓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提前消滅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解除;
2、受讓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3、因不可抗力、土地滅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的開發日期滿2年,被出讓方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使合同解除。
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來説,作為出讓方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比較固定,一般不會隨意改變。作為受讓方,如果受讓方擬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調整及規範的範圍。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也不存在合同主體變更的問題。
二、土地出讓合同的合同效力是什麼?
土地出讓合同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即合同依法產生的具有約束出讓方、受讓方的強制力。具體表現在:
(1)在出讓方和受讓方之間設定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2)對出讓方和受讓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3)出讓方或受讓方不全面、適當履行合同,可以依據合同請求強制履行或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4)產生及時通知、協助、防止損失擴大等合同附隨義務。受讓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方依照合同約定向受讓方提供出讓的土地等行為。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來説,作為出讓方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比較固定,一般不會隨意改變。作為受讓方,如果受讓方擬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調整及規範的範圍。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也不存在合同主體變更的問題。
土地的出讓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合同,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中一方當事人如果存在違約情況的話,對方是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的權益,如果雙方都違約的話,也可以解除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這是屬於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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