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徵地土地合同違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一、國家徵地土地合同違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如果一方違約,且屬於根本違約,單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本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難以實現。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
第一,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無論預期違約還是實際違約,只要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即為根本違約,可導致合同的解除。第
二,違約行為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單方解除合同,另一方仍有請求賠償的權利,亦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徵地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複議裁決、民事訴訟、徵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徵地糾紛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複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複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徵地糾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徵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徵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於非法佔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於已經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徵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徵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徵地補償協調裁決。
徵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徵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徵地批准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後申請裁決。
5、徵地糾紛聽證制度。
徵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徵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國家徵地土地合同出現違約的情形,那麼另一方是可以享有合同的解除權,但前提也要確定是屬於根據違約或者是合同已不能實現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因此,合同出現了違約受害方是可以實施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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