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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土地出讓合同使用違約金土地合同會產生什麼後果?

一、不按土地出讓合同使用違約金土地合同會產生什麼後果?

不按土地出讓合同使用違約金土地合同會產生什麼後果?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

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二、存在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行為怎麼解決?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實際操作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義務時,出現了違約行為,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義務的責任;也可以要求違約方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賠償守約方的損失;還可以選擇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然後跟違約方解除土地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