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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別抵押是否有效?

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個不同概念,但是都是一個地方,當資金十分缺乏的時候,很多人會把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分別進行抵押,那這樣做是否合法了,下面就有律師385小編為您解答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別抵押是否有效?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別抵押是否有效?

房地單獨抵押指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給抵押權人,只登記了其中的一項,另一項未予以登記。分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建築物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不同的抵押權人設定抵押,並分別就各自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目前針對單獨抵押和分別抵押理論上都存在較大的法律爭議,實務中的做法也大相徑庭。

(一)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82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物權法》第146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着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物權法》第147條: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二)法律分析

1、 房地單獨抵押的效力

對於單獨抵押的效力,目前理論上的爭議主要是對物權法第182條第二款的理解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大部分學者認可單獨抵押的效力,即在房地單獨抵押時,抵押權人就未抵押財產所取得的抵押權,屬於法定抵押權,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的抵押權,無需登記即成立。在完成相關抵押權設立登記手續之後,抵押權人就相應的建築物或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抵押權,就未抵押財產取得法定抵押權,建築物抵押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構成共同抵押。抵押權實現時,抵押權人可就建築物及其佔地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價款優先受償。

2、 房地分別抵押的效力

房地分別抵押的效力,理論上存在的爭議也比較大,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但佔主導的觀點認為:抵押人以建築物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別為數抵押權人設定抵押的,並不因違反第182條第1款“一併抵押”的規定而無效,且第182條第2款“視為一併抵押”亦無適用餘地。在完成相關抵押權設立登記手續之後,各抵押權人分別在建築物或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取得抵押權。在抵押權實現時,應依《物權法》第146條或第147條的規定,一併強制變現建築物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各抵押權人就個別抵押財產所佔比例對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法律建議:

實務中,蘇州地區法院對此意見不統一,根據不同的觀點,出現過不同的判例。建議實際操作中,應慎重對待出現的這種特殊情況,通過留存房地證件等方式防止抵押人對房地單獨和分別抵押,並跟蹤關注以防抵押人以掛失名義重新辦理房地證件處分給善意第三人,同時在抵押合同中可約定房地同時抵押,房產證、土地證存放於貸款人或者抵押權人處。

根據以上資料對於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別抵押是否有效?對於分別抵押這一概念現在法律還沒有明確的明文規定,不過現在很多人都會這麼做,而銀行是否會同意抵押這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不過國家應該會很快出台相關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