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合法?
建設方在工程項目立項之前,得拿到該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然後辦理土地使用證等手續。之後通過和施工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明確工程項目概況、建設週期、工程款等重要事項。現在生活中,有的建設方在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籤署合同,那麼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合法?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合法?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十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第十一條規定,“發包人經審查被批准用地,並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包人的用地手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准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二、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年度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前款規定的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範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
綜上所述,判斷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合法,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建設方根本沒有拿到土地使用權,簽署的工程承包合同自然是無效的。如建設方會核准用地,已經拿到土地使用證,只是還未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則工程承包合同應該有效。建設方應該將手續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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