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無法續簽可以不繼續承包了嗎?
承包合同到期,需要和村委協商,重新簽訂承包協議。也可以不在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糾紛,有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一是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就爭議進行協商,達成共識,解決糾紛。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的關係實際上是集體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只要在兼顧集體與承包人家庭利益的原則下,本着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精神,有過錯的一方主動承擔責任,適當賠償對方的損失,事情是能夠得到圓滿解決的。實際上大多數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都能通過協商找到最佳解決辦法。
二是調解解決。調解解決指合同糾紛在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達不成協商意見時,即協商不成時,可以向街道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調解委員會(或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調解人)申請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有時候一方當事人可能為了一時之氣不讓步,但如果有第三人調解,曉之以理,做好説服工作,從而使矛盾問題得以化解。
三是仲裁解決。調解不成時,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對糾紛作出裁決。仲裁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是訴訟解決。人民法院根據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的訴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作出判決,解決合同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是可以選擇不續簽或者是續簽的,那麼在無法續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自動的解除雙方的關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如果因此而引起糾紛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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