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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和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和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和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1.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2.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徵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

3.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的。

劃撥一般為國有土地劃撥公共事業單位,出讓為土地收儲中心收儲後,進行招拍掛的行為,需要掏出讓金。

現在住宅、商業、金融等性質的用地,一般為有償出讓,市政道路、醫療衞生教育等為國有劃撥。

二、劃撥主要特徵

1、公益目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於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才可以適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1);(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已經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定位在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上。

2、行政行為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為產生,在交納徵用補償安置費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合同。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4、無期限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後有償使用。

在我國的現階段,所有的土地都是實行土地國有制,那麼無論是任何企業和公民要使用國有土地時,都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同時雙方也要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上,一定要做到實事求是,避免任何弄虛作假的情況,否則也要受到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