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轉換金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建築企業拿到國有土地主要的方式是通過出讓,從政府手中拿到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定,企業除了繳納土地使用税外,還得繳納一筆土地使用轉換金。如果企業拿到的是劃撥性質的土地,則可能免收這筆費用。那麼,土地使用轉換金徵收標準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轉換金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户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户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户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哪個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綜上所述,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拿到出讓性質的土地後,要繳納土地使用轉換金。其標準是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金額的60%。如果企業存在繳費困難的情況,可以申請分期繳納。土地出讓是土地一級市場,政府會通過土地拍賣、掛牌招標的方式,對外拍賣土地,經過競價,出價高者拿到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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