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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和税法的規定,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各個城市根據自身經濟發展情況,制訂當地的納税標準。那麼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一、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 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

佛山市最新調整後的税額標準為:市區一級土地14元/平方米、市區二級土地12元/平方米,縣城土地8元/平方米,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5元/平方米,臨港經濟開發區和蒙山管委會分別執行12元/平方米和5元/平方米。

二、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限是什麼時候?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税額繳納土地使用税。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佛山市土地使用税減免情形包括哪些?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税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見,按照佛山市最新政策,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分為多個級別,最高為每平米12元,最低為5元。另外,還有12元和8元兩個標準。在佛山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當在次月繳納土地使用税。繳納土地使用税的確存在困難的,可以向佛山當地税務局提出減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