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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要承擔納税義務。我國對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只有大致的要求,具體標準由縣以上城市自主決定。參考的因素包括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居民收入情況及土地供求關係等。那麼洛陽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結合當地政策和大家做個介紹。

洛陽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一、洛陽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其中洛陽市是根據税額標準來徵收的:市區一級土地14元/平方米、市區二級土地12元/平方米,縣城土地8元/平方米,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5元/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如何確定?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三、土地使用税申報手續是怎樣的?

納税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使用土地後30日內,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有關證件),將實際佔用土地的權屬、面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據實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門辦理申報登記。土地使用情況變化的,納税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地税部門對納税人使用土地的納税情況有權進行檢查。納税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由此可見,洛陽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分幾個級別,其中市區為兩級,分別為每平方米14元和12元。而下轄縣城和工礦區的徵地標準要低一些,每平方米8元和5元。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如果沒有經過測量,則按照土地使用證上面記載的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