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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是怎樣的?

國家為了社會利益會對土地進行合理的分配利用,但是也總是會出現被分配到土地使用權的人卻沒有機會能夠好好利用這塊土地。所以大多數人在這種情形下都會選擇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別人,但很多人對具體手續不甚瞭解。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是怎樣的?

一、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是怎樣的?

(一)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二)批准,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瞭解,並進行現場勘察,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核對無誤後,填寫轉讓審批表。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三)簽訂轉讓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並且轉讓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

(四)公證,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五)變更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要件。經辦人依據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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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對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所以,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那麼,對於二手房來説,應該如何計算呢?按照規定,應該根據我國土地的取得方式來分別看待。

若已購公有住房新佔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限應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定,用出讓年限減去已使用的年期計算。

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時,依上述辦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最終保證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其中鋼混結構、磚混結構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例如:某棟鋼混結構房屋1997年竣工,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入市交易日期為1999年,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1999年-1997年)=68年(2067年止),如該樓第二套房屋於2002年入市交易: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2年-1997年)=65年(2067年止)。

想必大家也發現了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手續相較於其他轉讓手續更加的繁瑣,這是土地與多方面都有緊密的關係。如果國家不在土地流轉交易方面嚴格把控,就會導致土地市場失控並直接影響了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