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與其範圍內的建築物、附着物的權屬一併轉讓。地上建築物、附着物轉讓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時,應對其地上的建築物、附着物擁有產權。建築物、附着物的產權人在轉讓其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時,須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主體一致原則必然要求轉為房屋所有權也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也轉讓其上的建築物。
因此土地的出讓和土地的轉讓肯定是不一樣的,首先只能夠由國家來進行土地的出讓,國家可以通過招標或者是拍賣的方式來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出去,這個主體並且只能夠是國家,但當事人在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權之後,他如果想要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出去,他也是可以自行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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