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1、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3、繳納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費;
4、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土地轉讓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定條件
首先,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入轉讓市場。
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出讓合同或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另外,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也有限定條件
(一)、新的受讓人不得改變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是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三)、是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餘年限。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要相關的手續,並且有轉讓的雙方當事人簽訂轉讓合同,提交轉讓申請,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查以及到現場勘察評估,經過批准,填寫轉讓申請表,進行轉讓。具體的轉讓手續除了需要轉讓合同外,還需要相關的繳税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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