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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到期之後應該怎麼辦

土地使用證到期之後應該怎麼辦
土地使用證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所頒發的證件及相應期限也會有所不同。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就住宅所佔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來講,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可以自動續期。
2、就出讓土地來講,分為續期和收回兩種情況:
(1)如果需要繼續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一年時間內可以申請續期。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將由國家無償收回。一般不批准的情況僅限於為了公共利益。
3、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會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需給予產權人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