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浙江地區該怎麼辦
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浙江地區該怎麼辦
我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有七十年,因此,七十年後的使用權確實值得購房者關注。《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但是,新修正的《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又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該規定並沒有對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進行區分。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繼續使用土地,無須另外申請。而依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另外申請,否則喪失土地使用權。但無論是按照哪一個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使用土地,都應當另行繳納土地出讓金。
《物權法》中的“自動續期”,應當理解為期限屆滿後,按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金價格繳納地價,而《房地產管理法》中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則賦予了政府調整出讓金的權利。兩個法律之間的差異還需要立法部門予以解釋,在新的解釋尚未出台之前,《房地產管理法》將優先適用。因此,從現行法律規定,尚不能判斷你所購買的房屋,在七十年使用期限屆滿後,還需要投入多少資金才能繼續使用。
土地使用權的到期有關的當事人只要按照有關的程序操作就可以,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的意義,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進行問題的解決,畢竟房產涉及我們的住房問題,所以自己需要多加註意,儘量減少自己不必要的 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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