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50年到期後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並不是無限期的權利,相反,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有自己的最長期限。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如何進行續期或者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土地使用權50年到期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土地使用權50年到期後怎麼辦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類型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裏所説的40年、50年和70年是指開發商拿地之後開始計算的40年、50年和70年。
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後,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後才開始開發。而這裏面耽誤的兩三年或者十幾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年、50年和70年裏的。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怎麼辦呢?關於此問題,目前還沒有執行的實例。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五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因此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滿之後續期的問題不用擔心,但是,目前尚無關於續期的細則,是免費續期還是收費續期,收費標準是什麼,都沒有定論。而商業用地屆滿之後的續期,則無明確的規定。
二、其他相關法律知識
綜合用地房屋建築產權年限是50年,50年產權住宅,從嚴格意義上來説,屬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土地規劃用途與開發用途並不完全一致的情況,用40或者50年產權的公建用途土地開發住宅物業只是其中的一種,在房地產市場上,還存在着其他的類似情況,例如工業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70年居住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等等。
使用年限是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50年到期後如果是住宅綜合用地,使用權人可以通過續期的方式再獲得50年的土地使用權,但是由於具體的實施方案沒有制定,因此,續期是否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還存在爭議。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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