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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不是物權?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相關權益中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土地所有權等,關於土地使用權是不是物權在社會上也基本達成共識,在我國,土地使用權還包括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但是土地使用權是不是物權。現在社會上仍能聽到一些不同的看法,保留意見即可。

土地使用權是不是物權?

土地使用權制度方面,不動產的政治意義和經濟意義一般要遠遠大於動產,這是生活的常識。因此不動產物權歷來是物權法的重點。因為我國以市場經濟作為基本的經濟體制,故我國不動產物權體系的建立必須以滿足市場經濟的需要為基本出發點。 我國不動產物權法的一個最基本的特徵,是沒有土地所有權的市場,而只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由於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經有多年的歷史,故關於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經濟的理論基礎以及法律形態,在我國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經驗,有關立法,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等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設立、出賣以及抵押等內容,也是按照市場化機制制定的。因此,我國土地使用權的發展,主要是如何完善的問題。 1.土地使用權類型及內容的細化 完善土地使用權制度的一個基本的出發點,是細化土地使用權的類型。目前的土地使用權基本上包括了全部以土地利用為目的的權利,它既有傳統民法地上權的意義,又有傳統民法永佃權、地役權等其他權利的意義,有時還具有這些權利的複合性意義。這種土地使用權的意義,不但在法理上不符合物權法精確調整的原則,而且在實踐上容易造成混亂。比如,地上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在法學上屬於獨立物權,可以由權利人獨立轉讓和設置負擔;而地役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在法學上屬於從物權或者附屬物權,並不可以獨立轉讓和設置負擔。故如果只採用土地使用權這一種權利類型,則必然造成解釋上的混亂,在司法中也無法操作。因此,完善土地使用權制度的首要任務,是將各種不同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其法律性質進一步的細化,規定更細密的土地使用權類型。具體的方法是:(1)以地上權為模式,規定在他人土地上建築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被稱為地上權(國內大多數學者的觀點),也可以稱之為基地使用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物權法課題組的觀點),這種權利的基本特徵是作為獨立物權可以轉讓和獨立承受負擔;(2 )對耕作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規定為耕作權或者農地使用權,這種權利的基本特徵是隻能在有限的範圍內轉讓; (3)對地役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直接規定為地役權或者鄰地利用權。對這些權利的具體名稱,應當許可有進一步的商榷,以便達成科學的解決方案。但是無論如何,對現行法律中的土地使用權的名稱和內容進行改造是十分必要的。 在土地使用權得到進一步的細化之後,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基本上演化為與傳統民法中的用益物權等值的概念。這種演化是科學的,比如,用益物權的概念,在德國民法中即為“nutzungsrecht”, 即使用權。(注:karl larenz,allgemeiner teil des duetschen bürgerlichenrechts,age,verlag ,1989,seite 217;baur/st ürner,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verlag ,1992,seite 327. )這樣,對土地使用權制度的進一步科學化,就完全可以在保留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土地使用權的現行規定的基礎上進行,這種做法比廢除現行土地使用權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工作慣例這種“改革”動盪要小得多,因此非常可行。當然,土地使用權不能與用益物權完全相同,因為,傳統民法中的用益物權,包括對一切不動產的使用與收益的物。

現在,主流在土地使用權是不是物權的看法上一致認為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獨立的不動產物權,由於中國的特殊經濟體制,形成了這樣獨特的認識和應用。土地使用權是不是物權仍讓讓許多人迷惑,這還需要法律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以及理論的更新和事實的支持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