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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屬不屬於用益物權?

一、土地使用權屬不屬於用益物權?

土地使用權屬不屬於用益物權?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

二、用益物權的特徵有哪些?

與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並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這區別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

2、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為從物權。

3、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於通過登記公示。

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4、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綜上所述,國家和集體是土地的所有人,個人或者單位使用土地,可以通過合法程序拿到土地使用權。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最常見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則往往是由城鎮中開發建設一方持有。有益物權包括很多種,其中就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