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實物還是無形資產嗎?
土地使用權是物權法規定的一種權利,民事主體在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繳納税額。根據司法規定,土地使用權是實物還是無形資產嗎?在被確認為不同類=類型的資產之後,會實施不同的保護辦法。
一、土地使用權是實物還是無形資產嗎?
從會計核算角度看,將企業的長期資產區分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主要是為了更明晰地反映企業的資產分佈。同時,因為無形資產固有的不確定性,所以出於謹慎性考慮,對一般無形資產都規定了相對較短的攤銷期限。
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不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則不是因為這一原因,而是從其作為一種權利且無實物形體的特徵出發的,但從從企業經營的角度説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或者無形資產核算在本質上是沒有本質差別的,只是攤銷和折舊的年限與一般的固定資產不同而已,因此上,新的《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要計入相關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價值中。
二、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是多久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江門日報 傅學超)
3、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多
對於為何會出現個別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縮水的現象,房地產開發商和國土部門人士認為,主要是房地產開發時間週期較長、土地出讓後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閒置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的。
針對陳小姐所投訴的市區某樓盤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了16年的問題,該房地產開發商的有關負責人樑經理就曾表示,該地塊於1993年出讓時,他們公司並不是一手買家。2007年,該公司接手此地塊時,地塊的閒置時間已經很長了。同樣,在江海區一“縮水”16年的某樓盤所在的地塊,在1994年首次出讓後,也閒置十多年才開始大面積開發。對於閒置時間長的問題,有市民認為,其中不乏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土地後,為賺取最大的利潤,故意不及時開發,等待升值後再進行開發,而等到可以銷售時,土地使用年限已經過了很長的時間。對此,市國土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來,我市國土部門已經採取了多種措施,加大處置閒置土地力度,有效抑制了土地閒置的現象。
房地產開發時間週期較長也是造成“縮水”的一個主要原因,房地產開發商對此有同感。他們認為,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開發商資金不到位、相關證件未辦齊等因素,開發週期可能延遲得更久。
還有的房地產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的,等到開發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
此外,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後,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無形資產,這也就回答了土地使用權是實物還是無形資產嗎這個問題。將土地劃分為無形資產,將更有利於保護土地,使得土地能夠發揮其作用。民事主體在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之後,是需要繳納税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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