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土地使用權到期是怎麼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物權法》同時廢止。
一、土地使用權到期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類型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裏所説的40年和70年是指開發商拿地之後開始計算的40年和70年。
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後,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後才開始開發。而這裏面耽誤的兩三年或者十幾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和70年裏的。
《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因此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滿之後續期的問題不用擔心,但是,目前尚無關於續期的細則,是免費續期還是收費續期,收費標準是什麼,都沒有定論。而商業用地屆滿之後的續期,則無明確的規定。
三、土地使用權期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普遍的做法是,很多人根本上就是忽略了國家對土地使用權期限的限制,因為在到期以後就算不申請續期,其實有關部門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持就可以強制性的收回土地了。哪怕屆時政府正好在徵收土地,但是也得統一按照規定的補償方案給予補償,所以,既然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是卻沒有規定到期後的處理問題,這方面還是有些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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