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屬於他物權的規定是什麼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都是屬於公共資源,我國公民在使用的時候,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土地理論上説是國家的資源,但是,土地在分配和利用的時候,需要確認土地使用權,不然的話,就會亂套。下面,本站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土地使用權屬於他物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屬於他物權的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1、廣義的土地使用權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均屬於物權。
2、實務中應注意,基於物權被侵害產生的確認物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系基於物權為支配權性質產生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詳參《最高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軟幹問題的規定》。
二、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有哪些?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説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
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可以看出,在我國,其實土地的使用權也是屬於他物權的。因為我國所有公民在辦理過土地使用證,交過各種税費以後,就可以合理對土地進行使用了。在土地使用證的期限之內,該土地是屬於土地使用證所有人的,其他人無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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