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物權還是佔有權
一、土地使用權是物權還是佔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物權,有土地使用權就有對土地的佔有權。在我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轉讓、買賣、出租、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申請登記。由用地者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科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户口簿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築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製宗地圖。
(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
(4)註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户卡》和《土地使用證》。
(5)頒發土地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使用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使用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怎麼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綜上所述,對於土地使用權人來講,對土地的佔有,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權等都屬於物權的表現形式。不過,不管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人並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像國有土地,國有土地本身就是歸國家的,集體土地由農民集體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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