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嗎?
一、土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嗎?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指的是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範圍內擁有利用土地的權力,而用益物權指代的是我們對他人的擁有之物的使用。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必須符合益物權的規定,故而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説,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範疇。
二、 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1、《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3、《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4、《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使用權根據其定義顯然是可以認定為用益特權的,因為土地使用者並不對土地具備所有權,只是在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上進行明確的處理後得到的暫時的使用權,在交納部分土地使用費後,可以依據土地產生的收益來獲取經濟利益。在進行土地開發利用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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