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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違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市區違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怎麼樣的?

市區違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怎麼樣的?

違建拆除一般遵循的法定程序:發現違建-調查走訪-限期拆除-強制執行。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製作詢問筆錄;

第四步:製作限期拆除決定書,並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

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製作強制拆除決定書並送達;

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 履行義務的期限;(二) 履行義務的方式;(三) 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生活中,有時候經常能夠發現違建的建築,尤其是在頂樓或是棚户區拆遷過程中,違建的拆除衝突比較多。大多數都沒有遵循這個法定的流程,發現無證房屋就説是違章建築,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不然就組織人員進行強拆,這是不對的,萬事都要遵照流程制度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