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揭祕拆遷維權“三板斧”,看完都不需要請律師了

對一個超過四十户委託的集團案件進行閉門研討,緊張刺激的研討結束,一位超過十年徵地拆遷法律維權經驗的拆遷老律師感歎地説:“十多年了,徵地拆遷法律維權還得看這‘三板斧’!”

揭祕拆遷維權“三板斧” 看完都不需要請律師了

儘管只有三招,但卻是精華所在,尤其是程咬金力大,耍起斧頭來勢大力沉,更是威力無比,絕大多數人很難敵得過“三板斧”。程咬金就是依仗這樣的絕技三斧定瓦崗,單身探地穴,被眾人擁立,當上了“混世魔王”。有句俗語叫“半路殺出個程咬金”講的就是他三板斧殺得靠山王楊林兩大太保落荒而逃,劫得皇綱的故事。

我們拆遷律師手裏的“三板斧”又是什麼呢?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就來為大家揭祕。

第一板斧: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調查取證,敲山震虎。

面對土地被徵收,房屋被拆遷,被徵收人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要搞清楚為什麼要徵地,是否獲得了審批,批覆徵收多少土地等等情況一一搞清楚,才能順藤摸瓜,找到維權的關鍵點,而要搞清楚這些情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最重要的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主動公開,包括重大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等信息。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29號)明確提出,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加大徵地信息主動公開力度,積極主動公開徵地中與羣眾密切相關的信息。徵地過程中,一些不便於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市、縣應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依申請公開範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信息公開。

然而,在實際情況中,一些地方對徵地拆遷中應當向被徵收人主動公開的信息遮遮掩掩,對被徵收人提出信息公開的相關需求置之不理,老百姓稀裏糊塗的土地、房屋就被徵收了,當回過神來,卻發現手裏都是聽説東家補償高,西家安置多,根本沒有有效證據,這樣的情況,也是很多被徵收人面臨的維權困境。

拆遷律師第一板斧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一是要通過信息公開,揭開徵地拆遷的層層迷霧,瞭解本次徵地拆遷活動的全貌,繪製一張完整的維權路徑圖。二是掌握拆遷方違法的第一手證據,為接下來的行動打下堅實基礎。三是通過調查讓拆遷方知道,律師已經介入,如果繼續實施違法拆遷行為,將面臨被複議、被起訴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以達到敲山震虎的目的。

在敲山震虎的同時,拆遷律師同時還會就信息公開所掌握的違法事實,向拆遷方發出律師函,明確指出拆遷方的違法點,正面警告拆遷方要及時停止違法侵權行為,否則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不少地方在拆遷律師使出第一板斧之後,態度上就開始發生重大轉變,由原來毫無商量的餘地變成比較緩和的可以再協商。愛土拆遷律師團代理的案件中,有的在律師介入兩三個月內就幫被徵收人拿到了滿意補償,這就是敲山震虎這第一板斧起到作用了。

第二板斧:申請行政複議,直擊要害,痛陳違法。

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往往與違法徵地拆遷如影隨行。但是,由於徵地拆遷涉及《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民法典》等眾多法律條文,在沒有系統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具有比較豐富的維權經驗的前提下,被徵收人一般很難有理有據地指出拆遷方的違法點,即便知道一些,也因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往往一説出來,就被經過專業培訓的拆遷工作人員頂得啞口無言,更不知道如何向上級政府去進行復議,而這個正是拆遷律師的專長所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4〕35號)也明確要求,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才措施,積極受理,依法審理,公正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案件,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拆遷律師啟動行政複議,就是要對拆遷方作出的,侵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的威力在於幾個方面,一是通過複議,以法定程序向上級政府明確指出拆遷方的違法點,有理有據,能夠引起上級政府對下級徵地拆遷活動的關注,起到震懾作用。二是通過拆遷方的答覆,瞭解清楚拆遷方已有的證據,辯護思路,有針對性地補充我方證據,為下一步的訴訟做好充分準備。三是如果上級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違法,還可以連同上級政府一併提起訴訟,這樣就可以提升行政訴訟的管轄級別,將本應由區縣法院受理的案件變成中級法院管轄,本應中級法院受理的案件變成高級法院管轄。

一些效果較好的行政複議,甚至可以直接推翻省政府的徵地批覆,改變土地徵收性質,從根本上調整補償依據。

第三板斧:提起行政訴訟,正面交鋒,釜底抽薪。

在拆遷律師手裏,行政訴訟是克敵制勝的第三板斧。然而,在很多被徵收人哪裏,卻對“打官司”諱莫如深,總感覺上法庭就像自己犯了罪一樣,又尤其是被告是政府,更覺得惹上了天大的事情。其實,在今天的法治社會,認為政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所以,比起暴力抗拆等極端方式,提起行政訴訟是文明人處理拆遷爭端的必備方法與能力。那麼被徵收人就問了,你老叫我訴訟訴訟,無非就是叫我請你嘛?非也。瞭解徵地拆遷活動中,拆遷方常見的違法行為,不請律師,你也可以打官司。

一、未批先佔。徵收方根本沒有取得合法的徵地審批文件就開始實施徵地拆遷,甚至進行違法的強徵強拆。

二、少批多佔。徵地審批文件本來只批准徵收100畝土地,但是徵收方卻超批徵收了200畝。

三、以租代徵。以土地流轉的名義,將本來應當一次性支付的補償款,採用糧食補貼,分期付款等形式來支付,也不為被徵收人提供失地保障。

四、程序違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如徵地審批文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被安置人的名單、)不公開,應該徵求意見的不徵求意見,應當舉行聽證的沒有聽證,應當由被徵收人簽字確認的找人代簽頂替,應當送達被徵收人的評估報告沒有送達等。

五、簽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不按照協議履行,作出的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沒有法律依據。

提起行政訴訟,其目的就是要通過打違法,請法院撤銷拆遷方作為徵地拆遷依據的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確認拆遷方不公開、不聽證、不確認、不評估、不登記等行政行為違法,把進行得如火如荼的徵地拆遷活動,突然抽掉一把火,達到釜底抽薪的效果,讓拆遷方無法順利徵收你的土地和房屋,從被告席回到談判桌上,跟你談一個公平、合理的補償。而作為被徵收人,你要做好準備的,就是調整好自己的心理預期,與拆遷方開展新一輪角鬥之後的協商、談判。相信,這一次,你將獲得一個滿意的補償結果。

以上,就是拆遷維權三板斧的全部招數,文章較長,讓我們一起再來回顧一下。第一板斧,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調查取證,敲山震虎。第二板斧,申請行政複議,直擊要害,痛陳違法。第三板斧,提起行政訴訟,正面交鋒,釜底抽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