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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維權請律師有用嗎

一、律師掌握着專業的拆遷維權知識。

拆遷維權請律師有用嗎

先隨意列舉幾個拆遷維權過程之中的經常遇到的詞彙。比如,房產置換、貨幣補償基準價、拆遷許可證、拆遷糾紛裁決、拆遷評估、徵補條例、異地兑換。試問,你對這些詞彙的含義是否瞭解?我想大多數人對這其中的大多數詞彙都感到陌生。甚至有少部分人,對上述概念幾乎一無所知。但是,要知道的是,這些真的是徵地拆遷領域最基本的概念,是每一位拆遷律師耳熟能詳的概念,也是他們經常運用的概念。那麼,問題來了,對這些有關拆遷的基本知識都不瞭解的話,如何參與與拆遷人的談判?如何判斷拆遷人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俗話説,隔行如隔山,就算同為律師,只要不研究徵地拆遷領域,對於其中的許多門道也是不清楚的,更別提普通民眾了。總結一點,拆遷律師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在拆遷維權中是一把利器,普通民眾是不掌握這項武器的。

其中,關於權利行使期限的問題,在這裏要特別提一下。徵地拆遷領域和其他領域一樣,權利行使都是有期限的,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如果超出了上述規定的10日期限,被徵收人就沒有權利再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即使申請也會被駁回。這意味着被徵收人只能接受原客觀性、公正性可能出現偏差的評估結論。如果涉及到複議或訴訟,相關期限限制就會更加複雜。可以毫不隱晦地説,有時候律師稍加不注意,都會犯錯過權利行使期限的錯誤,試問,在各種期限錯綜複雜的情況下,欠缺專業知識背景的普通人,如何能做到統籌兼顧,萬無一失呢?

二、律師的介入,會喚起政府的重視性。

現在,我們退一步講,即使真的存在猶如專業拆遷律師一樣精通徵地拆遷領域的各項知識、門道的當事人。那麼,對於這樣一類當事人,是否就沒有必要聘請專業律師進行維權了呢?其實,我們覺得答案是否定的。拆遷律師首先是律師,律師維權本身就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政府就是這樣,若是被拆遷人自己與其進行拆遷談判,它就會假定你對拆遷補償並不瞭解,你不是一個專業的人,你是一個好糊弄的人。因此,它會百般刁難你。即使你最終會依靠自己的專業知識贏得自己的權益,但是,中間你可能會面臨很多本來沒有必要遇見的困難。但是,如果是律師出馬,一切都會不一樣。政府如果面對的是律師,它心態上首先就會轉變。它知道自己面對的是專業的人,它必須以一種更加平等、謹慎的態度來實施自己的行為。這就為拆遷談判的順利進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總結一句話,律師的介入,會喚起政府的重視性,讓其以一種更為誠懇的態度對待拆遷談判。我們之前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我們有一個當事人,之前一直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可政府總是以各種方式推脱,無奈之下,當事人只好找到了我們。我們在接手案件後,隨即向政府寄送了一份律師函,大意告知政府我們接受了委託,並指出政府不予告知行為的違法性。於是很快,當事人就拿到了想要的文件。其實,從法律來説,律師函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從性質上來説只是一種告知行為。但是,其在實踐中又非常奏效。因為政府知道,如果無視這個律師函,將會導致律師採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訴訟等,這將會給政府帶來麻煩。正是對律師的忌憚,才會導致政府重視律師的話語權。

由上一點引申開來,我們發現,徵地拆遷維權案件中,只要聘請了專業的拆遷維權律師,最終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通過達成和解的方式結案的概率非常高。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分析。從政府角度來説,由於忌憚維權律師的維權招式,政府並不敢報價過低,也不敢公然違背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總之,政府會盡量避免被拆遷維權律師抓到把柄,否則會在拆遷談判中處於非常被動的局面;就拆遷律師這一方來説,由於律師掌握着專業的拆遷維權知識,並精通相關法律法規,對徵地拆遷實踐的現狀也頗為了解。因此,律師知道政府的報價合不合理,我方應不應該接受。也知道我方什麼時候應該談判,什麼時候又應當拒絕接觸。總之,律師基於自己的專業知識,能夠有攻有收,掌握好分寸,把握一個度,在維護客户合法、合理權益的基礎上,爭取用協商談判這一和平友好的方式解決問題。這樣既為客户爭取到了應得的補償,也節省了雙方的人力、物力、精力,還避免了雙方對簿公堂之後,因各種因素致使被拆遷方權益受損的風險。

綜上所述,拆遷維權請律師有用嗎?答案是有用。面對麻煩的拆遷問題時,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最明智也是最有效的方法,而律師可以向你提供諮詢,代理交涉,使你的合法權益最大化,免受不必要的損失,在你維權道路上為你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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