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中的三板斧是什麼?
在《如何抵禦徵收方的“三板斧”》一文中,在明律師歸納了徵收方在徵收項目啟動之初所慣用的進攻方式。
所謂“兵來將擋水來土掩”“你有來言我有去語”,被徵收人一方除了相對被動的應對之外,也要力爭在徵收開始階段掌握主動權。
那麼,被徵收人一方又有哪“三板斧”是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呢?本文,在明律師手遞手把它交到被徵收人手裏……
在明律師首先想説明的是,被動防禦對於徵收初期的被徵收人而言實屬必要。
因為徵收的性質就是徵收方主導、發起,在初始階段雙方的信息是嚴重不對等的。
且諸如逼遷之事,被徵收人完全無法“防患於未然”,因為你並不知道對方要如何出招,要抓你什麼把柄。
因此,見招拆招看似窩囊、滯後,但也比無所作為任人宰割要強得多。
正是在這樣的被動應對之中,被徵收人才有望尋覓戰機,伺機扭轉被動局勢。
一板斧:提起程序,化解強拆威脅,緩解逼遷壓力。
第一步要做的,是這個,而不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這點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深入領會。
徵收項目來襲,對被徵收人權益威脅最大的,還是逼遷、強拆。
一旦房子沒了,被徵收人協商、談判的籌碼就會失去,就會陷於十分不利的地位。
因此,被徵收人要積極有效地提起法律程序,藉助法律的強大力量來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讓本處於弱勢地位的自己變得強大起來。
當然很多人會質疑,法律管用麼?在明律師的回答是肯定、明確的:當然管用!管用的情況佔絕大多數,只是被徵收人羣體往往願意關心那個別“不管用”的情況並將其廣泛散播、放大,才會顯得法律在徵收活動面前經常“不管用”,這屬於錯覺。
那麼程序該怎麼提才到位呢?這需要堅持個案分析原則,不過還是有一些規律可循:其一,就強拆的法律文書,如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審查其程序合法性;其二,向公安機關提出《要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申請書》,要求其履行對逼遷違法行為的查處職責。
如果公安機關不作為,尤其是接111報警後不出警或出警不及時、出警後未能及時處置,則可以起訴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其三,有計劃的收集證據,如採取拍照、攝像、錄音等方式,為日後的訴強拆違法奠定基礎。
如果沒有有效的證據收集,訴強拆違法就可能會遇到麻煩。
二板斧: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全面瞭解項目法律情況。
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在有效抵禦徵收方的強大攻勢後,被徵收人就可以考慮組織反擊的事情了。
那麼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就成了不二的選擇。
關於這點,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兩點:其一,要有目的、有計劃的進行申請,而不要盲目、大量申請。
須知,如果信息公開申請得“準”,是能夠直接給徵收方帶來痛感的。
有些案件,在信息公開申請階段就成功搭建起了協商溝通平台,最終僅憑信息公開訴訟就贏得了滿意的補償結果。
這樣的案件,往往能夠達成短期內速勝的雙贏結果,徵收方與被徵收人都高興。
而如果提得過多過散,則較難實現這樣的效果。
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修訂意見,日後“大量”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府的答覆期限會延長,這對於維權羣眾而言是未必有利的;其二,信息公開的申請表要填“準”。
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往往對所申請信息表述不準確、清晰,導致信息公開申請被“打回”重填,白白耽誤了工夫。
這就需要被徵收人及時諮詢專業維權律師,獲取專業指導意見了。
信息公開申請的背後,就是信息公開不作為的行政訴訟。
這是被徵收人奪取維權主動權的號角,在很多此類案件中具有標誌性意義。
三板斧:抓住違法點持續發起程序。
這是屬於被徵收人一方的“圍魏救趙”之策——通過信息公開所獲取的信息瞭解涉案項目的整體情況,準確把握其違法點,進而提起相關複議、訴訟、查處程序,從而有效消磨徵收方的鋭氣,促使其心平氣和地回到談判桌前,切實考慮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問題。
這一步,在明律師的建議是,被徵收人一定要請律師(不一定是在明律師,只要是專業的,您信得過的即可)。
因為這種程序發動的前提是要有全局性的戰略眼光,具備分析手中材料並得出正確維權方向的能力,這是一般被徵收人所不具備的。
舉個栗子,在明律師所代理的一起案件涉嫌土地的未批先佔、少批多佔,結果複議提到某部去了,就被因故停滯下來了。
那麼問題就是,怎麼讓這個程序重新啟動呢?説句實話,很多經驗不夠豐富的律師都沒辦法,因為法律上對這一問題並無明文的規定。
此時需要的,就是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深厚功底與經驗,起碼她知道到哪兒能找到負責辦理此案的具體工作人員,能夠有效的去和其展開溝通,至少爭取能夠獲取地方政府所提交的相關證據。
那麼通過這些,律師就有可能尋找到新的切入角度,提起新的程序,從而繼續推動全案的進程,而不至於讓案子陷入遙遙無期的等待之中。
這類事情,普通的羣眾,是真的有些勉為其難了。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無論幾板斧,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促成友好和諧的協商談判。
斧頭是工具,是手段,但靠斧頭解決不了問題。
博弈遊戲,最終還是要握手言和。
理解到這個高度,對於被徵收人而言是十分必要的,至少可以有效地削減些怨氣與脾氣,對於最終獲取滿意的補償必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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