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被拆遷人可以訴村委會嗎
在徵地拆遷維權案件中,作為基層羣眾自治性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參與強拆房屋、違法佔地的不在少數。
很多時候,基於各方面的原因,農户無法正常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來對村民委員會起訴進行救濟,因村委會並不具備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
即使起訴至人民法院,也會被以被告不適格而遭遇不予立案。
不過,在2018年春節過後,這一情況或許將發生重大改變了……
一、什麼是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對村民委員會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即村民委員會系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
二、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可申請村務公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本村集體土地涉及徵收的,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可通過向本村村民委員會申請村務公開獲知。
而在很多現實案件中,很多村民並未意識到此項知情權,對於涉及村民利益的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往往不知情。
徵地補償費的使用以及分配方案本身也是本村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村務公開的內容在時間上一般至少一個季度公佈一次。
如果村集體的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佈。
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系村內重大事項,理應隨時公佈。
對於村委會應依法履行村務公開而未公開的,被徵地農民可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向鄉鎮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責令村委會依法公佈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三、村委會具備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
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2018新行政訴訟法適用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這對於以後司法實踐中,對村民委員會的行為起到了良好的規範,也明確了對於村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手段。
以後對村民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將具有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當然,若村民委員會只是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的,要以委託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
四、村民委員會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新《監察法》的約束
村民委員會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現在也要受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的《監察法》的約束。
《監察法》第16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五)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據此,若被徵地農民認為本村村委會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有關征地拆遷的履職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截留挪用徵地補償款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監察委員會進行報案或者舉報。
這無疑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值得在實務中深入探究的全新維權途徑。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村民委員會是徵地拆遷維權中一個極為重要的組織,其權力雖然很有限,卻能給廣大被徵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帶來重大的影響。
從某種意義上説,若村委會始終能站在村民這一邊,始終以維護村民權益為己任,那麼徵地拆遷領域的矛盾紛爭將有望大幅減少。
針對村委會的必要監督,是廣大被徵地農民務必要引起重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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