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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村委會無權做哪些事?

其實從法律上來説,村委會是基層羣眾自治組織,並無行政管理權力,但是在拆遷中,很多村委會會越俎代庖的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成為徵收拆遷的中堅力量,今天晏清律師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徵收拆遷中的哪些事情其實是村委會無權做的。

徵地拆遷中,村委會無權做哪些事?

首先,村委會無權進行土地徵收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耕地面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需要由國務院批准。其他的土地徵收需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也就是説只有政府才有權徵收土地,如果各位被拆遷人發現《徵地公告》、《徵收決定》上公章為村委會的印章,那麼一定要警惕起來,因為這個徵收行為是違法的,村委會雖然可以在徵收中起輔助作用,但其絕對無權進行土地徵收。

其次,村委會無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根據《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違建在國有土地上,那麼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主體應當是規劃部門,若違建位於集體土地上,那麼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主體應當是鄉鎮人民政府,無論何種情況村委會都無權作出《限拆決定》。

再次,村委會無權強拆房屋

合法房屋的強拆必須經過司法程序,也就是説只有人民法院能夠決定對合法房屋進行強拆,而違法房屋的強拆也需要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以村委會是無權強拆房屋的。

最後,村委會無權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

只有村民給予村委會授權,委託村委會與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村委會才有權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沒有授權村委會簽約的村民,村委會無權代理其簽訂補償協議。《村委會組織法》中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由此可見,如果村委會不經授權直接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侵害了村民合法權益,那麼村民就可以通過訴訟撤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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