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誰負責

房屋買賣合同是諾誠合同,在成立時生效,不以“過户登記”為生效要件。一般買賣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生效。除非特約,買賣合同不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貨幣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條件。不動產的買賣也不以辦理“過户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稱所有權變更登
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後,一般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一)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買受人裝修增值部分出賣可適當給予補償。
(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四)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五)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