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標準低,被拆遷人該怎麼辦?
一、拆遷補償標準低,被拆遷人該怎麼辦?
1、收集證據要及時
除了一些常規的收集證據的方法,比如錄音錄像、人證物證、保存拆遷方下發的文件、報警等,這裏我們提示一點,如果你房屋沒有任何證件或者實際面積比登記面積要多,那麼加蓋公章的入户調查單可以明確你房屋的實際建築情況,一旦出現了房子被違法強拆,這一份加蓋公章的入户調查單可以作為你房屋建設情況的證據之一。
2、參與、聽證和異議
用好法律賦予你的參與、聽證的權利。在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制定階段,你有權申請聽證、提出異議;在房屋評估階段,你也有權選定評估機構,並且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如果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對複合結果仍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專家鑑定。如果你不行使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只知道消極抵抗,這是沒有一點作用的,只會越來越被動。
3、信息公開拿材料
如果你想了解拆遷的相關材料直接申請信息公開,如果對方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答覆咱們,咱們照樣可以通過舉報、複議、訴訟追究對方不作為的責任,最後順利拿到咱們需要的文件。
4、複議訴訟兩手抓
首先,注意複議期限和訴訟期限,複議期60天,訴訟期6個月,自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另外需要重視的是,有一部分公告文件不是直接送達給被拆遷人的,而是通過公告的形式,在徵收區域內向全體被拆遷人送達,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就視為你知道了,如果超過了複議和訴訟期限,那麼即使你再啟動法律程序的話也很難進入實體審理的範疇。
二、拆遷補償的標準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或者政府會根據自身的發展來進行拆遷和徵收房屋的,那麼在進行拆遷手續時也是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的,如果被拆遷人不同意進行拆遷後任何一方也是不可以進行強制拆遷的行為,否則強制拆遷也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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