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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如何應對,公安機關在拆遷中的行為?

現實拆遷中,警察不作為、亂作為、非法行權的現象比比皆是。

被拆遷人如何應對,公安機關在拆遷中的行為?

面對這樣的警察,被拆遷户應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讓警察履行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呢?

警察,是個神聖的職責。

肩負着保衞國家、保衞人民、保衞百姓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

而近年隨着拆遷的普及,警察在拆遷中的某些作為讓人越發的模擬兩可。

近期大劇《人民的名義》中有一細節:拆遷隊要強拆大風廠假扮警察,最後導致燒傷數人。

而這強拆背後是警方的默允和視而不見。

更讓人氣憤的是,剛安撫好大風廠的被拆遷人,書記都已打算作罷。

而警察負責人卻建議書記趁熱打鐵繼續強拆,即使已經有了燒傷慘重的結果了。

當然,這背後肯定是警方的武力支持。

當然電視有誇張的藝術成分,但該部電視劇取材於現實,是在高度還原現實情節的基礎上拍攝的。

落實到現實拆遷中的警察,不作為、亂作為、非法行權的現象相比較於電視上的情節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

面對這樣的警察,被拆遷户應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讓警察履行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呢?

徵收拆遷單位或者利害關係人採取暴力手段故意傷害被徵收拆遷人身體。

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由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進行刑事偵查;傷害後果尚未達到輕傷的,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徵收拆遷中故意傷害被徵收拆遷人身體的,無論是否構成犯罪,都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處理。

這也是被拆遷户能督促警察履責使用的方法手段。

但是,在現實拆遷中,公安機關多數以“不屬於管轄範圍”為由不予立案查處,甚至有些地方公然稱沒有重傷害沒有死人就不立案,這種嚴重的不作為客觀上縱容了暴力拆遷。

深一步説就是沒有盡到保護人民財產安全的職責,嚴重的,也可構成瀆職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拆遷中警察的保護職責也該延伸到被拆遷户的財物被拆遷方故意損害;被拆遷人的名譽、人格權等遭受拆遷方的侮辱、誹謗等,這些都該納入警察的保護職責裏。

而當被拆遷户聽到警察以“不在管轄範圍內”拒絕出警或者敷衍了事的時候,被拆遷户切勿與警察發生直接衝突。

此時被拆遷户應該留存證據,如拍視頻、錄音、照相等,記錄好警察的不作為行為,以此為起訴依據。

最終由法院責令警察來正確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後果。

但法律訴訟畢竟是後話,在直接面對警察濫權的過程中,被拆遷户應該怎麼辦呢?首先,切勿冒犯警察和直接的肢體衝突。

觸碰接觸不僅是重罪,而且也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

其次,勿對警察説謊或提供誤導信息。

提供誤導陳述或使用虛假身份證明可能涉及犯罪。

再者,如果警察因政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拘捕。

不要逃跑。

在證明你有罪之前,你是無罪的;所以別向警察進行任何申辯。

在一些地方,逃跑被認為是抗拒抓捕。

抗拒抓捕也包括對警察的進行威脅、對拘捕進行反抗、襲擊警察,提供虛假的身份證明。

此時,你可以隨之委託律師。

最後,留存證據,這是最重要的。

全程的錄音、錄像、拍照等留存證據的物件一定要有,這是後期爭取權益的關鍵。

當然,拆遷中的警察行為多種,在明律師僅以此建議,希望能對被拆遷户有一定幫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