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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自行拆除房屋,你拆?還是不拆?

在拆遷中,很多被拆遷人大概都收到過內容為“限期在某月末日內拆除房屋。

責令限期自行拆除房屋,你拆?還是不拆?

如不自行拆除,將予以強制拆遷”的通知書或是決定書。

當拿到這樣的限期拆除的通知或是決定時,很多被拆遷人傻眼了,這是拆還是不拆呢?讓被拆遷人自己拆自己的房子,很顯然是不現實的,沒有人會自己把自己辛苦打拼的房子拆了。

那根據限拆通知的要求,被拆遷人如果不自行拆除,那接下來就會進行強制拆遷。

然而,這樣的強制拆遷在現實裏中卻直接演變成了常被提及的強拆、偷拆、暴力拆遷……

這時候被拆遷人大都會疑惑:看着拆遷隊這樣大拆特拆,而且還沒有補償或者補償特別低,還不如當初自己拆了……可就算是自己拆,似乎補償也並不高。

且不管是自己拆還是被拆遷方拆,這整個過程似乎都不盡合理。

那當收到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書或是決定書的時候,被拆遷人到底該怎麼辦呢?是拆,還是不拆呢?

首先,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來給你談談這“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的由來。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從該條例可以看出,限期拆除主要是針對違法建築。

這裏在明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對於徵收拆遷中的限期拆除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要區別於行政處罰

如果單從理論出發,限期拆除違法建築也是應該的,被拆遷人也理應配合行政決定。

但是該法規落實到實際的拆遷活動中卻成了違法強拆的理由。

當下的拆遷現狀是這樣的:

很多被拆遷人拿到限期通知書或是決定書時,其房屋建築確實已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但問題是被拆遷人的房屋是不是真的確實是違法建築且是被合法認定的?而且事實上,限期拆除通知書剛下發不出幾日,被拆遷人房屋隨即被強拆或是偷拆等。

從違建的認定到拆除的時間極短,被拆遷人根本來不及應對。

直接後果就是被拆遷人失去了房屋作為籌碼,維權舉步維艱,拆遷補償最終大打折扣。

在徵地拆遷中,為了達到高效低成本的拆遷目的,行政機關下達的限拆通知數量遠超過平時,甚至部分行政機關以此為要挾進而逼拆、強拆。

在這樣的前提下,程序上必然會存在極大漏洞。

反饋到實際拆遷中的現象就是對違法建築認定程序的合法與否。

排除這個問題,更為明顯的是作出限拆的主體、限拆日期、限拆文書送達以及文書內容等,在實踐中都存在着極大的違法性。

而如果面對的限拆行為有如此多的違法之處,侵犯被拆遷人的權益和補償自不待言。

被拆遷人想知道的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該怎麼辦?房子該怎麼拆?還是堅決不拆?

在明律師支招: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該條規定了被拆遷人對限拆通知的救濟。

也就是説,如果被拆遷人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起訴,能阻止房屋被強拆。

如果通過訴訟程序能認定房屋合法,那麼就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下一部才補償協商。

這種情況下,能幫助被拆遷人提高拆遷補償利益。

若是在還沒來得及起訴,拆遷方就來強拆,此時被拆遷人要及時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

無論警方是否出警以及出警後有怎樣的行為,都可以作為後期維權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支撐。

當然,被拆遷人要保留好證據。

限拆通知對被拆遷人房屋的影響極其嚴重,若被拆遷人忽視不理很有可能導致在經過訴訟時效後,行政機關依據該限拆通知拆除房屋,建議被拆遷人在收到文書時務必要引起重視,必要時藉助專業律師的幫助,以防錯過維權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