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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徵收拆遷,普通公民該怎麼辦?

在徵收拆遷之中,行為主體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往往會忽視法律的正當程序,在不出具書面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普通公民的房屋。此時,公民因未收到書面法律文書,難以明確行為主體,往往難以進行有效的救濟。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結合陸先生的具體案例,為您解讀在面臨匿名徵收拆遷時,普通公民應該怎麼辦?

匿名徵收拆遷,普通公民該怎麼辦?

案件情況

江蘇省泰興鎮某一村莊的陸先生擁有該村佔地一百多平的土地,陸先生在該土地上搭建了房屋,並在北側的空地上建設附着物,栽種了林木。但是,陸先生的林木突然在某一天的上午被不明身份的人剷除並搬離,並且當時其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場。原來這件事情背後的隱情是,街道辦事處之前曾多次與陸先生協商其房屋的徵收拆遷情況,但是雙方未達成一致協議。於是,陸先生認為其是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遷的行為,並且,在拆遷時街道辦事處並未出具相關證明。

之後,陸先生將此案上訴至法院,其認為街道辦事處在未徵得其同意並且沒有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的情況下,強制拆除其後院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請求判決其拆除行為系違法行為,並請求其恢復原狀。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解讀

在此案之中,陸先生的後院被強制拆除時,其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場,並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其他理由在附近,而未參與強制拆除。之後,陸先生還證明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當日有組織的實際參與了拆除行為。並且,街道辦事處本身就是陸先生房屋的動遷主體,具有推進動遷工作的義務,具有拆除陸先生後院的理由,故從常理來看,街道辦事處系目擊者而非參與者的理由是難以成立的。據此,在沒有其他主體宣告實施拆除或者承擔責任的情況之下,一審法院遂推定街道辦事處為被告,並確認其拆除行為系違法行為。一審判決之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請求。

在不動產的徵收拆遷之中,極易出現的問題就是為追求行政效率而犧牲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有時甚至不出具書面決定而直接進行強制拆除房屋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而在強制拆遷行為之中,由於強制拆遷的主體並未製作送達書面法律文書,其拆遷主體往往不表明身份,甚至隱瞞或者不承認。此時,相對人難以獲得行為主體的信息和證據,會給相對人的救濟造成一定的困難。

面臨此種情況,普通百姓應該儘可能的證明其強拆主體實際參與了拆除行為,並且證明強拆主體與徵收拆遷義務之間的關係,其具有強制拆遷的理由和動因。為行為主體的推定奠定事理和情理的基礎,為案件處理創造情理法結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