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老百姓遇到強拆該怎麼辦?
一、普通老百姓遇到強拆該怎麼辦?
普通老百姓遇到強拆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向有關部門來進行投訴舉報,被拆遷人遭遇強拆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一)房屋徵收中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
從房屋徵收糾紛行政複議的原則來看,將其範圍限定在徵收管理機關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門就徵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有關法律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為救濟途徑: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限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強拆違法建築的程序有什麼?
首先,明確強制拆除的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裏的有關部門通常指城管、綜合執法局。
其次,就是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複議期限是六十天,訴訟期限是六個月。但是,過了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後,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法律還規定了強拆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催告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催告之後仍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能做出強拆決定書。
遭遇強拆可以先報案,再提起訴訟。強拆違法建築時,首先要明確強拆的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封鎖施工現場,實行強制拆除措施。其次要確定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單位。政府下達強制拆除決定之後,施工單位需要按照規定及時拆除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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