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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時,只能選擇拆遷安置房怎麼辦?

一、徵地拆遷時,只能選擇拆遷安置房怎麼辦?

徵地拆遷時,只能選擇拆遷安置房怎麼辦?

起訴或者是進行行政複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時,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如果只有一種方式的,被徵收人對補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1、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安置房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

(一)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九零年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九零年以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容積率、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市區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

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政府或者是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拆遷的,除了要由上級機關批准的拆遷文件之外,還需要與被拆遷户進行拆遷協商,雙方應當就拆遷和補償事宜達成合意,如果拆遷機關採取暴力、斷電、停水等手段逼迫或者是威脅進行拆遷的,被拆遷户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標籤:拆遷 安置 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