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遭遇強制拆遷,下發了拆除決定,該怎辦?
一、賓館遭遇強制拆遷,下發了拆除決定,該怎辦?
首先,在收到拆遷方下達的決定書時,我們應該知道該決定書是否合法有效強拆決定書是屬於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依法保障被處罰人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通常在強制拆除決定書中明確告知,當事人在60日內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其次,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主體是否合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們都知道,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限徵收房屋。
同時法規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所以,收到的強拆決定書的做出主體一定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權的房屋徵收部門。如果不是該機關那麼就是違法的。
所以,一份合法有效的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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