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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的空心房能隨便拆嘛

隨手拿到一份中部地區某省會城市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其中暴露出的拆遷獎勵、補助亂象,令人不得不佩服徵收方的“睿智”,也不得不擔憂被徵收人能否禁得起誘惑,排除得了干擾,最終獲取本該屬於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結果……

被拆遷人的空心房能隨便拆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通常認為,這裏規定的補助和獎勵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

比如,獎勵是針對在簽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徵收人的,如果被徵收人未按期搬遷,就不能夠享受政府給予的獎勵。

而補助則顧名思義,一般是針對生活困難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難家庭的。

然而到了實踐中,前述補助和獎勵則有變味兒的嫌疑。

我們以中部地區某省會城市的一份《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為例,來看看其中究竟都作了哪些獨具匠心的規定。

選擇貨幣補償就給補助。

這份方案規定,

被徵收人在補償簽約期限內簽約(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並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交房的,另按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20%給予補助……

貨幣補償是當下政府比較推崇的補償方式,而產權調換則因不能盤活帶動房地產市場等因素而受到冷落。

然而實踐中,選擇貨幣補償卻存在一個非常巨大的風險不容忽視——買不起新房。

日前據媒體報道,就有大批杭州的被徵收人手握上千萬元的貨幣補償款而到處找不到合適的房子

在大城市房價高漲的今天,究竟能不能相應政府號召毅然選擇貨幣補償安置,這是需要被徵收人好好琢磨的重大問題。

雖然如這份方案所述,政府會多給予這部分被徵收人20%的補助,但這筆補助究竟能不能解決購房問題,才是這一問題的關鍵。

如果説傾向於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的話,那麼採取“打包”方式的提前簽約獎,則可謂是疑問多多了。

方案中規定,

為鼓勵被徵收人提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對在2017年1月10日(含)前簽約並完成搬遷交房的被徵收人按以下方法給予獎勵:每提前一天簽約並完成搬遷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獎勵,最高獎勵每户不超過12000元。

為鼓勵被徵收人相互促進、相互幫助,對整棟在獎勵期限內提前搬遷的,給予整棟提前搬遷獎,按每户2000元給予獎勵。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政府的上述提前搬遷獎勵規定是與徵收中的公平原則不相符合的。

既然方案中規定的簽約期限,那也就意味着期滿前的期間是給予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充分溝通、協商,並在家庭成員內部充分溝通、交流,對徵收補償所涉的相關問題全盤綜合考慮之用,人為的設置“獎勵”來對這一期間進行壓縮、控制,顯然與立法精神相悖。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指出,羣眾有意見的,要認真反覆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羣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羣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實施徵地拆遷。

而上述“按日計獎”的政策安排,實質等同於對暫時“有意見”的羣眾實施“按日計罰”,有意見一天,就沒200元,明天還有意見,就繼續沒200元……試問,對於尚在簽約期限內的情形,如此安排,究竟是否公平、合理呢?顯然,這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既然有簽約期限的規定,那麼獎勵與否就應當嚴格按照這個期限走。

第一天簽約,和最後一天簽約,都在期限之內,又緣何會差出11800元來呢?

至於“相互促進,相互幫助”的“打包”式獎勵政策,則更是為人所詬病。

這等於是將一個單元、一棟樓中的被徵收人人為用利益捆綁起來,名為“相互促進”,實為“相互施壓”,構成“發動羣眾鬥羣眾”的徵收方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一旦有一户被徵收人選擇暫時“有意見”,那麼整棟樓的其他居民就都可能為了這區區2000元既得利益而對這一户“有意見”,這顯然不是和諧徵收所應遵循的法治精神。

就立法本意而言,徵收補償協議的簽訂一定是針對具體被徵收人的行政行為,而不可能是徵收方和一棟樓、一個社區的人集體簽訂補償協議。

因此,這種“打包”式獎勵政策本身,是對被徵收人的權利保障有害的,被徵收人一定要明晰。

在明律師最後提請大家冷靜思考的是,上述“提前搬遷獎勵”全加到一起最多能有多少錢?你沒算錯,就是14000元!試問,為了這區區14000元,被徵收人就應該放過徵收中可能存在的評估陷阱、房屋認定問題、補償協議陷阱等等矛盾爭議而直接選擇妥協麼?自然,這後面還有一個更為嚴重、直接的問題,即補償數額的顯著偏低、不公平不合理。

丟了西瓜,撿了芝麻的錯誤大家犯得已經足夠多了,若要獲取滿意的補償,就不能再犯。

總而言之,獎勵、補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強的隨意性、目的性,是徵收方為被徵收人設置的一個“遊戲、噱頭”。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參與,也完全有權選擇“不玩兒”,畢竟這區區14001元,不是被徵收人未來生活、長遠生計所能依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