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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是什麼?

一、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是什麼?

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是什麼?

徵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對於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關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説明,但是《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二、裁決程序

如果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即進入爭議協調、裁決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補償標準”外,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其他內容提出異議。但是,即使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也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如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樣。不同的是,這裏沒有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

(1)協調。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於非訴訟解決爭議(ADR)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協調”程序簡便靈活,如能夠解決爭議,與訴訟相比,則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

(2)裁決。如對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裏的“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裁決程序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

國家為了更好的補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規定了徵收土地後要支付一定的徵地補償款的,那麼在計算徵地補償款時會按照土地的具體面積和當地政策決定的,如果在進行徵地補償程序上出現了任何的違規行為時,當事人也是可以向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或者徵收部門進行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