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什麼情況下設置離婚冷靜期?
一、法院在什麼情況下設置離婚冷靜期?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情況指在法官建議下可設置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改革的背景下應運而生,所謂“冷靜期”就是離婚雙方在法官建議下暫緩進行離婚訴訟,離婚糾紛當中的不少夫妻屬於衝動型,這種類型的夫妻有可能在“冷靜期”內修復感情,避免矛盾擴大,在司法實踐中,設置離婚“冷靜期”很有必要,能夠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當然,是否選擇“冷靜期”也得尊重離婚糾紛當事人的意見,離婚“冷靜期”並非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其本質就是一種法官處理離婚案件的方式方法。就此而言,“意思自治”是所有民事法律規定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內涵就是要充分尊重民事糾紛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原則貫徹於所有的民事訴訟過程。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設置目前並沒有出台相關法律進行規定,涉及到雙方在離婚時為了避免出現衝動導致後悔的,可以在法院的調解過程中設置離婚冷靜期,其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具體情況還是需要由雙方在進行認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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