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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

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有哪些?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有兩種情形:

1、城中村被徵收

即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情形,由於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周邊房價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來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附着物的標準給予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所以很多城市專門出台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辦法。最高人民法院行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覆》時明確::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條例》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2、集體土地被徵收時房屋作為土地附着物被徵收

農村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的現行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主要是對土地補償,並未規定房屋的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在法條的表述上為"附着物"。《土地管理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但實踐中,許多地方的省級政府將此項權利進一步下放至市、縣一級的政府部門來制定相應的規範,行使此項權力。以至於各地在制定這些標準時隨意性較大,安置方式也不盡相同,各地都處於摸索過程中。此外,雖然《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各地實施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中,絕大多數未規定公共利益作為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前置條件。

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土地。那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徵收,一種是作為城中村被徵收,因為要考慮到城市的規劃區域與城市化進程的發展,還有一種就是作為農田被徵收,作為農田被徵收。要考慮的除了農田本身的使用權以外,還要考慮農田上面的附着物所能夠帶來的價值,這些會一併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