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有什麼規定?
一、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
(一)支付標準
1、住宅房屋:
(1)搬遷費。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60㎡以內(含60㎡)的搬遷費每户2000元;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大於60㎡的,超過部分建築面積按10元/㎡計發。
(2)臨時安置費。對自行解決週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劃分區域類別(詳見附件),結合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標準:一類區域12元,二類區域10元,其他區域6元。計算後補償標準一類區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二類區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計發;其他區域每月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計發。
2、非住宅房屋:
(1)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30元/㎡計發。被徵收房屋內有中央空調、自動扶梯、機器設備等大型設施及大型生產設備的,其搬遷安裝費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或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臨時安置費。對自行解決週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其他費用)的4‰予以補償。計算後補償標準一類區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二類區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計發;其他區域每月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計發。
(二)支付時間及次數
1、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期房安置的,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計算到安置房交付後的6個月止;現房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6個月支付。選擇貨幣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
2、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徵收人應當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內將被徵收人安置完畢。其中,將徵收範圍內新建高層建築(指總層數10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或者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非住宅建築)作為產權調換用房的,徵收人應當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36個月內將被徵收人安置完畢。超過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徵收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3、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從被徵收房屋遷往週轉房時應支付其搬遷費,從週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應當再次支付;從被徵收房屋直接遷往安置房的、選擇貨幣安置的支付一次搬遷費。
二、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由房屋徵收部門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其他費用)的5%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3年的效益、納税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
徵收決定發佈時已停業閒置6個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計發停產停業補償。
三、經營補貼
(一)計算公式。
經營補貼=(被徵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商業用途評估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登記用途評估的市場價格)×經營年限係數。
(二)經營年限係數。
經營年限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上循年限計算;被徵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徵收房屋用途認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超設定條件容積率土地使用權補償
被徵收房屋評估涉及設定容積率及超設定容積率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在實際評估時由評估機構考慮容積率修正因素。
五、各類獎勵
(一)配合房屋徵收調查、評估獎勵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調查、評估規定時間內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被徵收房屋調查、評估工作,且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按時簽約的,按户給予分段累計獎勵,其中:房屋建築面積在100㎡以下(含100㎡)的,給予每户10000元的獎勵;房屋建築面積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給予50元/㎡獎勵;房屋建築面積超過200㎡以上的部分給予25元/㎡獎勵。
(二)按期騰空搬遷獎勵
1、住宅房屋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徵收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簡稱起始之日)起至被徵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起始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0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5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00元/㎡給予獎勵。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60㎡的,按60㎡計算。
2、非住宅房屋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徵收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徵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
(1)商業用房:起始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35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5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收購房屋建築面積150元/㎡給予獎勵。
(2)其他非住宅:起始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8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0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收購房屋建築面積100元/㎡給予獎勵。
(三)單元和樓幢(組片)完全簽約獎勵
為促進房屋的整體及整片拆除,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被徵收人另外給予單元和樓幢(組片)完全簽約獎勵:
被徵收人房屋按居住單元和樓幢為單位,沒有單元和樓幢的按自然區間劃分組片。一個單元(或組)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全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每户給予單元(組)簽約獎勵10000元;一幢樓房(或片)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全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每户給予樓幢(片)簽約獎勵10000元。
單元和樓幢(組片)的劃分在徵收調查結果公示時一併公示,以房屋自然單元、樓幢和連片及適當的户數為區間進行劃分。
(四)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獎勵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選擇貨幣安置,且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房屋徵收部門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1.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20%給予獎勵。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為非國有資產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10%給予獎勵。
2.被徵收房屋為企業所有的,再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等其他費用)的10%給予獎勵補助。
(五)購房補助
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自徵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4個月內,用貨幣補償資金在衢州市區購買住宅房屋作為安置房,並完成交易過户手續的,憑該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税證,由房屋徵收部門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3%給予購房補助。實際購房資金少於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按契税證記載的購房資金的3%給予購房補助。超過期限不予補助。
六、户的認定
以上補助和獎勵的“户”的口徑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一證為一户;持有共有權證的,按一户認定;一證中房屋有多種用途的,仍按一證為一户認定;公房以租賃合同為依據,一份合同認定為一户。
七、附屬物(構築物)、臨時建築及裝修補償
衢州市區房屋徵收附屬物(構築物)、臨時建築補償標準及裝修補償參考價格按照衢州市關於市區房屋徵收附屬物(構築物)、臨時建築補償標準和裝修補償參考價格的有關規定執行。
看完本站的文章,相信大家對衢州市房屋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有所瞭解了,上述的數據僅供參考。廣大房屋被拆遷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補償方案,因為可以每個房屋被拆遷者的情況都不一樣,自然得到的拆遷補償也不一樣。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在沒有談妥補償方案時,任何人都不可拆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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