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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化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從化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從化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徵收土地管理,規範徵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廣州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按本規定實施。國家、省和廣州市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對徵收土地的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城鎮發展用地、獨立工礦用地和城鎮規劃區外的具體建設項目用地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由政府統一徵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部門)統一管理徵地工作,統籌擬定各類徵地方案,依法上報審批;組織實施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監督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方案的實施。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行政機關及徵地拆遷事務機構辦理徵地事務,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引導、教育農民依法辦事。規劃、農業、林業、民政、信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徵地相關工作,妥善解決有關問題。

第四條 建設用地申請程序

(1)需使用土地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持發展和改革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等有關資料(外商投資企業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批准的立項文件)到城市規劃部門申請選址意見後,向市國土房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市國土房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等進行審核後,向申請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2)申請單位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向發展和改革部門、城市規劃部門申請立項審批或備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3)建設項目批准後,申請單位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立項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及圖件等材料,向市國土房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國土房管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4)對於城市發展用地、經營性項目用地,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向市城市規劃部門申請選址和申領控制性規劃。

第五條 徵收土地工作程序

(一)徵地預公告

1、申請單位向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發佈徵地預公告和擬訂徵地方案。

2、市國土房管部門在被徵地村社和擬徵地現場公告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發佈徵地預公告後,凡被徵地村社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3、市國土房管部門應將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對象、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補充納入聽證告知書的內容。被徵地村社或農户申請聽證的,市國土房管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共同組織聽證會。

4、徵地範圍內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按廣州市人民政府的相關政策執行。

(二)徵地調查確認和擬訂徵地方案

1、申請單位委託測繪單位進行土地勘測定界工作,由測繪單位對擬徵地塊進行用地界址、土地利用現狀的確定。經市國土房管部門審核後,測繪單位出具《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2、市國土房管部門組織徵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產權人拒絕確認的,調查機構應對調查結果進行證據保全,並以此作為確認結果);

3、市國土房管部門組織徵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徵地方案聽證和報批

1、市國土房管部門發出《聽證告知書》,告知被徵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擬徵收地塊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2、擬徵收地塊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國土房管部門應組織召開聽證會;放棄聽證的,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村委或集體經濟組織)出具《同意放棄聽證證明》;

3、市國土房管部門根據徵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結合聽證情況修改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徵地方案,通知申請單位按徵地方案確定的金額提交支付徵地補償款承諾書和預存徵地補償款證明;

4、申請單位向市國土房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5、市國土房管部門審查報批資料,擬訂“一書四方案”(即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 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連同徵地補償方案報市政府審核後,依照法定程序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徵地方案批後實施

1、土地經依法批准徵收後,市國土房管部門按上級通知要求,通知有關單位繳納徵地税費;

2、市人民政府發佈徵地公告,公佈經批准的徵地方案和徵地內容。市國土房管部門按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組織實施;

3、市國土房管部門監督徵地實施單位按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支付徵地補償款承諾書,在規定的時限內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

4、申請單位支付徵地補償款、繳納徵地税費和落實徵地補償安置後,市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徵地結案函。

(五)完成上述程序後,申請單位向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六條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主要包括:土地綜合價補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留用地安置補償、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一)土地綜合價

土地綜合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

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將全市土地按地類分為三類,每類分兩個等級(見本規定附件1),土地綜合價的標準按本規定附件2執行。

(二)青苗補償費

青苗補償的標準按本規定附件3執行。

(三)附着物補償費

附着物補償的標準按本規定附件4執行。

(四)房屋拆遷補償費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執行《從化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

(五)市政府根據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在適當時期內調整徵地補償標準。

第七條 經批准使用國有農用土地,導致原土地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按本規定的有關標準補償。

第八條 嚴格掌握和實施土地、青苗、果樹的補償標準。在水田上套種果樹,土地按水田標準給予補償的,地上果樹不再補償,只補償短期作物的青苗費;地上果樹給予補償的,土地只按園地標準給予補償。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水田上種果樹的,對所種果樹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 為切實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出路,在保證貨幣安置兑現落實的同時,涉及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按測量的實際徵地面積的12%作為留用地劃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村(社)集體經濟。其中按測量的實際徵地面積的10%劃留給被徵地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2%劃留給被徵地所在的村委會。留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或集體建設用地的費用納入徵地單位的預算成本,包括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及農轉用成本或只轉不徵的成本。不能落實留用地或放棄留用地的,按規定進行貨幣補償。留用地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完成徵地一年內為有培訓要求的被徵地農民免費提供一次技能培訓和就業推介。

第十一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徵地工作的實施,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為由,阻撓徵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 未按照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徵地各項補償及安置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完畢,被徵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徵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徵收的土地,並按規定上交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和地上建構築物、其它附着物產權證明。

對於拒不交付或逾期不交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市國土房管部門有權依法出具《責令限期交付土地決定書》,責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第十四條 市國土房管部門根據徵地工作需要,可委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機構具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補償方案,統籌處理徵地拆遷管理事務。徵地和拆遷事務性、技術性工作可以委託徵地拆遷事務機構辦理。

第十五條 被徵地村社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屬於集體所有的徵地各項補償費必須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户,鎮村要定期進行審計監督。集體所有的徵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報所屬鎮村備案。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按規定定期向村民公開,接受監督。

(一)土地綜合價可用於參加社會保險、興辦公益事業和發展集體經濟及安置農村勞動力。

(二)青苗補償費,由經營者(含承包經營者)個人支配使用。

第十六條 徵地補償安置有關政策的兑現落實,由市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被徵地單位對徵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的分配,由農財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監察、財政和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徵地工作的監察和專項監督,依法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徵地工作中,行賄、受賄、索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與鎮或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有關用地文書一律無效;非法獲取集體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國家政策,阻撓或破壞徵地工作,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興辦鎮村集體企業、公益事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因土地徵用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他項土地權利的強制暫時徵召使用的行為,故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參照本規定執行,但不執行本規定涉及的其他補償條款,如留用地安置、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技能培訓和就業推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修訂後的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除從化温泉土地儲備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和為該項目配套的安置區規劃範圍的徵收土地仍執行《從化温泉土地儲備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實施辦法》外,從化市人民政府過去發佈的其他有關征收土地管理文件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在此之前項目徵收土地方案已依法批准的,按原規定辦理。

從化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暫行規定的內容中需要了解的是,土地房屋在經過政府統一徵收之後都會對其進行相關的補償,但是在進行補償之前會上報上級審批部門然後通過村委會協調將補償款統一發放,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