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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發放金與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是否相關

法律2.58W
住房補貼發放金與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是否相關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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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補償方案有幾種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徵地的時候,房屋作為附着物一起被徵收,並進行了安置補償;第二種是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安置補償並且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第三種是不改變集體土地的性質,拆遷房屋後騰退土地仍用於具體設施或綠化建設。對於第一種,由《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規範調整,通過土地補償費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來解決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同時對人員進行安置或發放安置補助費。

那麼當遇見第二種情況時,被徵地農民往往會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徵地時的補償標準對農民進行補償,無疑是顯失公平的。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因此,噹噹事人遇見這種情況時,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