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新城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有哪些內容?
為了能讓城市更加快速的發展,現在很多的省份開始進行徵地,以此來讓土地的管理工作更加的規範,同時也能更加有效的進行好土地徵收補償工作。為此個省也相繼出台了相應的規定,那麼贛州市新城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呢?
第一條 為加速贛州市中心城區章江新區建設,規範土地徵收和房屋等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合理利用土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徵用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贛州市中心城區章江新區範圍內建設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以及涉及包括房屋在內的地上附着物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章江新區範圍是指章貢區水南鎮行政管轄區域。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中心城區章江新區範圍內集體土地徵收的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土地以及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拆遷補償工作的實施。
被徵地及拆遷所在地的區政府、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市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協同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徵地及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被徵地的村委會、村民小組或居委會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用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徵收土地工作的實施,負責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發放。
第四條 建設徵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徵地、統一開發、統一供地、統一管理的原則。
禁止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批地、佔地或者直接與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私下協商徵地。
第五條 徵地方案依法批准後,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市政府發佈的徵地公告,擬訂徵地及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並在被徵地單位所在地公告。
第六條 被徵地單位和農村村民對拆遷、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收集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根據土地的不同地類按下列標準向被徵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一)蔬菜基地,每畝4萬元至4.4萬元;
(二)精養魚塘,每畝4.7萬元至5.2萬元;
(三)耕地(含水田、旱地、普通菜地、普通魚塘,下同),每畝3.2萬元至3.8萬元;
(四)園地、水生地、有林地和牧場,每畝1.6萬元至1.9萬元;
(五)疏林地、柴草山,每畝0.36萬元至0.48萬元;
(六)住宅主房屋以外的宅基地,每畝0.64萬元至0.8萬元;
(七)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土地,每畝0.16萬元至0.24萬元。
第九條 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户,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解決生產生活問題;
(二)承包開發的土地被徵收的,被徵地單位應當對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補償。
被徵地單位對徵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情況必須公佈,接受章貢區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在鎮政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徵收土地時,市國土資源局可以按徵地總面積5—10%的比例預留土地,用以解決被徵地單位農民生產就業用地和統一建設安置房屋用地。
村、組興辦企業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預留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統一建設安置房屋用地由政府統一徵收、統一規劃;安置用房建成後統一頒發城市房屋產權證。
房屋拆遷、土地徵收的拆遷安置工作一直都是社會各界人事非常關注的問題,贛州市新城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將在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都做了詳細的介紹,同時也制定了相應的解決預案,而且也統一了相關的拆遷安置補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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