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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徵地拆遷也不斷被提上日程。由於徵地拆遷涉及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所以,為了安撫被拆遷人以此帶來的損失,補償安置肯定是少不了的。那麼,你知道寧波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是怎樣的嗎?

寧波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是怎樣的?

寧波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

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我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寧波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如下:

一、關於住宅用房拆遷補償

(一)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和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以下簡稱被拆遷當事人)可選擇按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金額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二)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金額實行貨幣補償的,按如下規定辦理:

1、被拆遷住宅用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築結構、建築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市場價評估金額=〔評估比準價格×(1±層次差價率)×(1±朝向差價率)-鋼混二等住房重置價格+被拆遷住房(直接安置住房)重置價格×成新率〕×建築面積+附屬物評估金額+裝修評估金額,其中層次差價率、朝向差價率、重置價格、成新率、附屬物的評估仍按現行《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評估比準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下述二個價格從高確定:

(1)核發拆遷許可證之月與被拆遷房屋同類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

(2)根據交易價從高原則,從類似房地產中選取三個以上可比實例,進行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後確定的價格。

海曙、江東、江北區(慈城鎮、洪塘和莊橋街道除外,下同)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以市價格、國土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定公佈的價格為準,其他各區(包括慈城鎮、洪塘和莊橋街道,下同)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以當地價格、國土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測定公佈的價格為準,其他各區因市場等原因無法測定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的,以各區政府(管委會)公佈的市場指導價作為商品住宅平均價格。

3、海曙、江東、江北區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自行解決所需用房的,可以按照本意見有關評估規定確定的評估金額再增加10%的拆遷補償資金。其他各區增加拆遷補償資金的比例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自行規定。

(三)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金額實行直接安置產權調換的(以下簡稱直接安置),按如下規定辦理:

1、拆遷人應提供同區不超過兩個地段等級的就近安置用房,供被拆遷人調產。經被拆遷人同意或因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確實難以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拆遷人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

2、被拆遷住宅用房和直接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金額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同一評估時點,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相同的評估方式評估確定。

3、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直接安置的可安置面積及差價結算辦法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拆遷當事人的可安置面積,按被拆遷住房建築面積為基數,或按被拆遷住房補償金額(包括市場價格評估金額、低限標準增加的補償金額和成套住房補貼費)除以安置地段市場價格計算的建築面積為基數(以下簡稱安置面積基數),向最接近面積的套型上靠後予以安置。安置房地段低於被拆遷房屋地段的,可在上靠前再按每差一個地段等級增加建築面積5平方米的標準擴大安置面積。

(2)被拆遷當事人應當與拆遷人結算被拆遷住房與調產安置用房的差價,其超過安置面積基數的擴大和上靠部分面積按安置住房評估金額的60%結算差價。被拆遷當事人無力結算差價的,差價部分折算的建築面積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標準計租;被拆遷當事人安置後要求購買該部分房屋的,仍按拆遷時的差價金額補購。

(3)對安置到中高層、高層的被拆遷人,安置住房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其安置面積基數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單元設置二部電梯的,其安置面積基數可再增加10平方米,該增加部分面積不付差價,仍按規定計入房屋產權登記面積。

4、本條規定適用於海曙、江東、江北區,其他各區關於直接安置的有關規定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另行規定。

二、關於非住宅用房拆遷補償

(一)拆遷商業、辦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規定辦理:

1、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其評估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如缺乏足夠的市場成交案例不能採用市場比較法時,可採用成本法等其他評估辦法。具體的評估方法按現行的非住宅評估有關規定辦理。

2、海曙、江東、江北區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商業用房增加比例的標準為:

評估金額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部分為50%,100萬元到200萬元(含200萬元)部分為40%,200萬元到300萬元(含300萬元)部分為30%,300萬元到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為20%,500萬元以上部分為10%;辦公用房增加比例的標準為10%。其他各區增加拆遷補償資金的比例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自行規定。

3、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和調產安置用房的評估金額,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同一評估時點,採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並結算被拆遷房屋和調產安置用房的差價。安置用房評估金額超過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超過部分按評估金額的80%結算差價。

(二)拆遷工業及倉儲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規定辦理:

1、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拆遷房屋的評估補償按本規定第(四)條第1款規定辦理。

(2)海曙、江東、江北區的被拆遷人可以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再增加10%的拆遷補償資金。其他各區增加拆遷補償資金的比例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自行規定。

(3)工業非住宅用房生產必需的設施、設備,可由評估機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後予以補償,被拆遷人應提供相關購買證明,補償後的生產設施、設備歸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自行處置生產設施、設備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的40%予以補償。

2、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由拆遷人在全市範圍內提供調產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供被拆遷人調產安置。調產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可以通過購買市場存量工業用房、工業用地或參與工業用地競買等途徑取得。

(2)拆遷人提供調產安置用房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土地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評估方法進行評估,並結算差價。

(3)拆遷人提供安置土地的,被拆遷房屋的土地和安置土地,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評估方法進行評估,並結算差價。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建造所需用房。

(4)工業非住宅用房生產必需的設施、設備需搬遷的,其搬遷的費用經評估機構評估後由拆遷人予以補償。

3、有條件的區塊改造拆遷項目,工業非住宅拆遷可以採用折換商務辦公用房的安置方式。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土地按每畝換40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標準換取同一區塊的商務辦公用房,所換取的商務辦公用房按重置價格購買。其生產必需的設施、設備的補償按本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1)各區政府(管委會)也可以根據區塊拆遷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相應的區塊項目非住宅安置補償補充規定。

三、關於低限保障

(一)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其被拆遷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每户54平方米或低於被拆遷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以下簡稱拆遷補償面積低限標準)的,可按照拆遷補償面積低限標準減去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後再乘以被拆遷地段房屋評估比準價格的50%增加拆遷補償資金。以增加的拆遷補償資金購買住房的,該部分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

(二)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拆遷補償安置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優先提供經濟適用住房。

四、關於拆遷搬遷獎勵和拆遷補貼

(一)對在搬遷期限內簽訂拆遷協議並提前搬遷的被拆遷當事人,可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海曙、江東、江北區住宅用房按房屋評估金額的10%計發提前搬遷獎勵費,每户低於2萬元的按2萬元計發;非住宅用房按房屋評估金額的3%計發提前搬遷獎勵費。其他各區的提前搬遷獎勵的辦法標準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自行規定。

(二)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其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海曙、江東、江北區按被拆遷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計算,不足1100元的按1100元計發,其他各區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可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自行規定。

(三)海曙、江東、江北區成套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金額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還可按評估金額的10%計發成套住房補貼費。

五、關於拆遷税收政策

(一)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在市區購房或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前2年內在市區購房作為拆遷安置用房的,該房屋價款中與拆遷補償金額(包括市場價格評估金額、按規定比例增加的拆遷補償金額和低限標準增加的補償金額)等額部分,免繳或予以退還房屋契税。

(二)選擇調產安置的被拆遷當事人,其調產安置住宅用房與被拆遷住宅用房評估金額等額部分,可免繳房屋契税。

六、關於本規定的實施

(一)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市政府2004年7月13日公佈的《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甬政發[2004]65號)停止執行。本規定公佈之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如上所述,便是寧波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的具體介紹,希望對大家有用。房屋徵地拆遷不只是一件工程,更是對我們所在城市的美好建設。因此,在不損害我們自身權益的基礎上,我們應當積極配合相關人員的工作,如有問題,應及時的提出來,以便儘快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