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訴訟主體怎麼確定
無論什麼糾紛案件都是需要有訴訟主體的,在債務糾紛中也是一樣,原告提供借條等證據,被告否認簽字,被告要承擔申請筆跡鑑定義務,是因為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訴訟主體的確定問題
1、原告主體的確定
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是借據上的債權人。但在審判實踐中,由於當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債務人在書寫借條的時候並未寫明借到誰的現金,債權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的時候,有些債務人為了賴賬,就會以"我沒有向原告借錢,至於借條為什麼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來進行抗辯。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應當推定持有借條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資格,除非被告有證據證明原告確無資格進行起訴,查實後應當告知更換原告進行起訴。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借據上的債權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個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債權人蔘加訴訟,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請追加,法院都要依職權通知其他債權人蔘加訴訟,否則就剝奪了其他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其他債權人不同意參加訴訟的,視為其放棄權利,可不予追加。如果債權人死亡,其所有的繼承人都應當作為原告起訴。
2、被告的確定
一般情況下,被告應當是出具借條的債務人,如債務人借款後離婚,一方未在借條上簽名,但借款確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如債務人死亡,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繼承人作為被告,負有償還的義務,但是隻能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如果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為被告或者以債務人、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來提起訴訟;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的,應當允許。如果僅起訴保證人的,因為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不應當允許,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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